积成电子: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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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01730035 号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

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

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

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

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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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朱海武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韩信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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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

式》等有关规定,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会编制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3号”文核准,积成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44.8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8,1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6,00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12,100,000.00元。中

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3月5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0049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累计使用 16,895.13 万元,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 4,610.27 万元,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本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定了《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根据

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经营需要,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与专项使用管理。

2013 年 3 月 26 日,本公司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通证券”)、开户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洪楼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济南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3 年 7 月 5 日,公司

控股子公司青岛积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积成”)与海通证券、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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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及本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

履行不存在问题。

(二)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存储余额情况如下(人

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余额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洪楼支行 1174114000000014495 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1601014210024921 0.00

合计 0.00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青岛积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存储余额情况如

下:(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余额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1601014210024972 0.00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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