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董意见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
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我们对公司内控情况认真核查,现就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
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反映了公司重点控制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对控
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及重大投资和信息
披露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不
存在重大缺陷、重大问题和异常事项,未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发展产生不良
影响。公司各项制度自制订以来得到了有效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
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报告期内,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制定的整改计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可操作性,有利于改善内控治理环境、增强内控治理能力,提升内控治理效率,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
李洪武
许保如
齐向超
二О 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