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 2015 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发表意见
如下:
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无违规担保行为,报告期末无对
外担保余额。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的实际状况符合证监发
[2003]56 号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1 号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发表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内控制度和措施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内控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
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了合理的保证。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以及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实施的内控措施
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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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形式和内容符合上述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就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 2015 年度业绩亏损,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的,符合上述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
人员的汇报,认真审阅了 2016 年度公司与贵州前进橡胶内胎公司签订的《内胎
垫带供应协议》、《胶料供应协议》,与贵州前进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
和搬运协议》,与贵州前进轮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废旧轮胎收购协议》、
《货物运输协议》、《客运服务协议》,与贵州轮胎厂签订的《后勤服务协议》及
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上述单位为公司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配套产品和服务,各关联交易
事项遵循了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况。
五、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及支付报酬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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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意见如下: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年连续第四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100万
元,其为本公司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由本公司承担。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巫志声、龙 哲
覃桂生、毕 焱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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