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重工: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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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180号

致: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阴中

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南重工”)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中南重工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南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定召

集。2016年4月6日,中南重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

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6年4月21日下午14:00在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公司二楼会议室

召开。

经查验,中南重工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南重工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南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南重工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2

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1,000,000股,占中南重工股本总额的0.1353%;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153,937,917股,占中南重工股本总额的

20.837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中南重工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南重工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54,936,617股,反对1,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现场统计了议案的

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南重工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南重工董

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月鹏

姜 黎

2016 年 4 月 21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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