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函

来源:上交所 2016-04-22 1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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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函

我们作为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日

常关联交易情况、2015 年度分配预案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必要的,有利于公司及关联方的生产经营,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支付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2015 年度报酬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15 年度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

构及支付年度审计费用是根据公司和该所进行协商后签订业务约定书确定的。

2、未发现该所及该所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的行为,未发现

公司及公司人员有任何影响或试图影响该所审计独立性的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

司人员从该项业务中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关于"201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共计为 73 万元"的

决定事先履行了以下程序:

(1)、情况调查程序:公司董事会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

a、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

b、该所对其他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所收取的审计费用;

c、该所的内部规范控制和业务发展情况。

(2)、征询意见程序:公司董事会充分征询了公司监事会、管理层及其他

有关人员对于该所工作情况及审计费用的意见和建议。

(3)、协商程序:公司董事会与该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协商,在工作范围

和审计费用数额上,得到了该所的确认。

(4)、讨论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就审计费用的确定进行了讨论,

并征求了独立董事的意见,最后一致同意 2015 年度审计费用为 73 万元。

三、关于聘请本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是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考虑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前的工作情况等前提下做出的,理由充分,同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5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及相关部门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提出的 201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

营管理的实际现状,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1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和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五、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末,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158,046.01 元,没有利润可供

股东分配,因此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

们同意公司 210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字[2005]120号文)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我们根据公司提供的情况,通过对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我们就报告

期内公司执行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均能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能够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2003]56号文、证监发字

[2005]120号文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发生。

同意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部分存货报废处理的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计提部分存货报废处理符

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公司部分存货报废处理后,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部

分存货报废处理,共计 12,452,711.95 元。

九、关于确定浙江民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独立意见:

浙江民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 37,379 万元(含房屋及

建筑物、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其他设备),对应折旧年限依次为 40 年、20 年、

5 年、14 年,残值率 5%,年折旧额为 1,730 万元。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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