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能够保障公司
管理和发展的规范运行,能够对公司财务管理、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
息披露等方面充分发挥管控作用,切实保障了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政策进行,具有
有效性和合理性。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
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公
司审计工作中,严守了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合理编制审计
计划、确定审计范围,并有效执行了审计程序,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经核查,1、公司2015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金额为零。
四、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16年4月20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我
们对公司2015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制订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认为公司的现金分红
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
益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该预案。
五、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
六、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投资理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内控制
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操作方式、资
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的核实,我们认为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
资金。
2、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较好,为防止资金闲置,用于投资理财有
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
公司专门设立了理财小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投资理财事项。
七、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中小板企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
不超过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
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
行理财产品,提高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
益,增加公司收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
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
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
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
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此页无正文,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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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汪学德 杜海波 臧冬斌
201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