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徐建新、林天海和赵
士勇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检查,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1、2015 年度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35,500 万元,其中:其中,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 35,500 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为零,上述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18%,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 11,500 万元(该
逾期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丹先生以现金作了担保)。
2、2015 年度末,未发现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关注到,公司董事会在今后的对外担保过程中严格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降低或有负债风险。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公司 2015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发表如下意见:经了解、核查,公司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建立健全、充实完善涵盖公司各环节
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设置科学
合理,内控体系较为完善,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浙江德美事项外,不存在其他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内部控制制
度得以有效执行,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公司存在一般缺陷,希望公司今后进一步加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徐建新、林天海和赵士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
的良好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规
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
计机构。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在本次担保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5,500万元(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
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35,500万元,实际担保额为17,274.73万元;公
司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总额为0.00万元,实际担保额为0.00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为0.00万元。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8%。公司对外担
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11,500万元(该逾期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丹先生以现金作了担保)。
实施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35 %。
经过对上海顺灏有关财务报表(经审计)等资料综合评估后,认为,由于上海顺灏开
辟了新的市场,急需大量资金。公司为上海顺灏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
的融资能力;2016年的担保14,000万元已覆盖了2015年即将到期的19,000万元的担保,
本次上海顺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授信额度将主要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这也有利
于该公司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增强经营能力;该公司亦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故同意公
司为上海顺灏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14,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时,公司独立董事要求
公司管理层,继续严格按照有关内控要求,管理好下属企业的资金使用,合理安排好各项
资金使用的进度,保证各下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年度报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徐建新、林天海和赵士勇对公司第三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2016 年度报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三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报酬的议案》,是
结合公司实际现状制定的,薪酬、津贴预案合理,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徐建新、林天海和赵士勇对公司第三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产生,因为原有的租赁协议(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存在每年租金递增的条款,
因此上述金额是根据当地的市场公允价值及协议约定所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有利于
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执行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此页无正文,仅作为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
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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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新) (林天海) (赵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