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综合考虑了公
司稳定运营和长期经营发展的实际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 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
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 2015
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对部分暂时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1、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
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
正常的业务发展。
3、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
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8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 3 亿元
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之现象,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审阅副总经理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
不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丁伊可小姐和洪贤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八、《关于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
战略发展方向。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
现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