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名城”、“发行人”或“公司”)
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机构”)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聘请申
万宏源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并由申万宏源承接公司于
2014 年 9 月完成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申万宏源作为后任的大名城 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期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申万宏源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但因募集资金未全部
使用完毕,申万宏源作为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
完成。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赵玉华
保荐代表人 闫绪奇、吴芬
联系电话 010-8808387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及代码 大名城、大名城 B
股票代码 600094(A 股)、900940(B 股)
注册资本 2,011,556,942 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 1116 号 1 幢 5 楼 A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 1116 号上海虹桥元一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俞培俤
董事会秘书 张燕琦
联系电话 021-624789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9 月 30 日
其他 大名城已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披露 2015 年年度报告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28
号文件核准,大名城 2014 年 9 月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业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 7
家发行对象定向发行 500,000,000 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0,030,000.00 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 2,959,970,000.00 元。本次发行情况概述如下:
(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二)股票类型:A 股
(三)股票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数量:500,000,000 股
(五)发行价格:6 元/股
(六)募集资金量与发行费用: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 具 的 天 职 业 字 [2014]11358 号 《 验 资 报 告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3,000,0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40,030,000.00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2,959,970,000.00 元。
(七)发行股票的锁定期:投资者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作为发行人后任保荐机构,指定闫绪奇、吴芬为保荐代表人。保荐
工作期间,申万宏源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
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披露
信息、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
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申万宏源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大名城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
2、督导大名城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
的制度;
3、督导大名城有效执行并完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
制度;
4、督导大名城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事前
审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5、督导大名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
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导大名城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7、持续关注并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
规定使用;
8、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核查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9、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0、督导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
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11、对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各类报道进行了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
12、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
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保荐机构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16 日对
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除上述现场检查外,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多次以电
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督导发行人规
范运作。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大名城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大名城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
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
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
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
价
大名城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
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
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大名城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
进行,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大名城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
的规定执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
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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