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市公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上市公司代码:600094(A 股)、900940(B 股)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
保荐代表人姓名:闫绪奇、吴芬
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28
号文件核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名城”、“发行人”或
“公司”)2014 年 9 月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 7 家发行对象定
向发行 500,000,000 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 3,0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0,03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959,970,000.00 元。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与申万宏源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机构”)签订了《非公
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聘请申万宏源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
机构,并由申万宏源承接公司于 2014 年 9 月完成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
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申万宏源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大名城进行持续督导,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 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申万宏源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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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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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申万宏源已与大名城签订承销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与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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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 义
所备案。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申万宏
源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
3 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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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规事项。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无违法 违
5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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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违法违规情况。
各项承诺。
申万宏源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
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申万宏源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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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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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情况”。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情况”。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持续督导期间,申万宏源对
11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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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者在规定期限内 进行事后 审
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大名城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大名城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未履行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大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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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未出现该等事项。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大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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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申万宏源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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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
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大名城
17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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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等承诺事项。 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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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大名城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
定。
申万宏源对大名城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
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大名城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大名城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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