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菱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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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6-5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6 年 3 月 28 日《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1)(更新后)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宁八菱”)为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本着有利于全体股

东利益的原则,公司计划终止募投项目“车用换热器及暖风机生产基地项目”及

“乘用车空调冷凝器、蒸发器生产线项目”的后续投资,调整募投项目“乘用车

中冷器生产线项目”的投资规模,将上述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变更投入“注塑件

生产基地二期技改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暂存于募集资金专户。“注塑件生产基地

二期技改项目”总投资 6,468.46 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为年产 30 万套汽车注塑件,

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柳州八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八菱”)实

施,实施地点为柳州市柳东新区,计划于 2016 年 12 月完成。

上述“注塑件生产基地二期技改项目”的资金来源为:

1、2011 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终止投资项目“车用换热器及暖风机生产基

地项目”中的年产铝质散热器 70 万台生产线的建设,该项目募集资金 199.63

万元拟变更投入“注塑件生产基地二期技改项目”。

2、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拟终止“乘用车空调冷凝器、蒸发器生产线项

目”,其中 4,248.92 万元拟变更投入“注塑件生产基地二期技改项目”。

3、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拟调整“乘用车中冷器生产线项目”投资规模,

节省资金中 2,019.91 万元拟变更投入“注塑件生产基地二期技改项目”。

鉴于“注塑件生产基地二期技改项目”通过全资子公司柳州八菱科技有限公

司负责具体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分别

与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了监管协议。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柳州八菱科技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光支行开设一个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公司及前述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上述专户银行及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情况:

柳州八菱科技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光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为 6602 0006 1919 9000 10,截止

2016 年 3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64,684,600.00 元;上述专户用于注塑件生产基

地二期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子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

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亚平、李凯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及柳州八菱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桂林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宁星光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320 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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