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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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帝股份 股票代码:002035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文第41条、第77条以及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号)第

37条的规定要求。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即为:公司与上海粤华厨卫有限公司、

杭州粤迪厨卫有限公司、沈阳粤华厨卫有限公司、中山市正盟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百得厨

卫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帝集成厨房有限公司、中山华帝南京厨卫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往来;公

司与中山市华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往来;公司与上海粤华厨卫有限公司的代付费用。经

查验公司审计机构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本人表示认同。

(3)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承担成

本或其他支出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

1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

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批的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该方案有利

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本人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要求,本人对董事会《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

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在审阅报告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查验,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

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

能够较好的执行,董事会编制的《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希望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改进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积极整改,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四、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

的要求,并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工作规程进行查验的基础上,公司独立董事对中审

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寅五洲”)从事2015年度公司审计

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中审华寅五洲制订的2015年度报告审计规程及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对于审计规程的要求,

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中审华寅五洲出具的审计报告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

则》,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建议续聘中审华寅五洲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60万元。该项费用

主要是以业务量为衡量标准,审计工作过程中的差旅费由中审华寅五洲自行负担。

五、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实,本人认为:潘叶江先生与中山百得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得厨卫”)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的房屋租赁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房屋租赁价格根据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

价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

输送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人同意潘叶江先生与百得厨卫的上述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

赵述强、李洪峰、王雪峰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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