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
于聘任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等事项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一、对《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因公司 2015 年度累计
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数,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纳入内控自我评价的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
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报告围绕内
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控制手段、内部监督等五要素对内部控制进行客
观评价和说明,并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界定符合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根据该认定标准所进行的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的评估较为客观,真实反映了本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管理现状。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
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
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对《关于聘任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经核查,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
资格,执业经验丰富,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2、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所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同意继续聘任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
则,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也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且各项交易遵
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情形,符合
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董事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1、高翔先生因工作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公司董事会提名朱洪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朱洪彬先生履
历等材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且前述处罚和惩戒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董事
任职资格的条件,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朱洪彬先生为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八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东红
蒋大兴
陈丽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