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
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形。
2、2015 年 04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2015 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
公司 2015 年为控股子(孙)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
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合计 22,000 万元人民币的
银行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
性保函、信用证、网上税费支付担保业务)的担保。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 4,000 万元、保函 1,783.39 万元及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465.20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8,987.05 万元,担保余额为 6,248.59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3.10%。
3、我们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制度
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审议程序,此等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
内容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制度,在
实施对外担保事项时,及时跟进担保业务进程,注重从整体上控制公司风险
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截至目前,公司未有因对外担保事项而需
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出现。
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
[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东红 蒋大兴 陈丽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