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南交所开展合作并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
议》及《商标许可使用转授权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与南交所开展合作并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商标
许可使用转授权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与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并签订《商标许
可使用协议》和《商标许可使用转授权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关联交易的有
关法律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南交所开展合作并
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商标许可使用转授权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陈共荣 饶育蕾 刘玉强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