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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一次(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赛格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 A 座 3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二十一次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6年3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做
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1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
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31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
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证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15:00
至2016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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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
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公司股
份数 243,606,2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1.0406%;
(2)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3)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3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 0.004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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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七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该七项议案为:
(1)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6)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7) 《关于制定<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
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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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十一次(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颜 俊 刘方誉
曾雪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