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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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樊军东律师、李冬

芝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

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4 月 1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宗维海先生主持。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

股份 157,034,9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8117%。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56,857,3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51.75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77,60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

代表股份 1,712,2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649%。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34,6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0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77,60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586%。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

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

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审议《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968,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578%;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46,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6.1337%;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6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95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477%;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2%;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0,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1993%;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663%;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44%。

3.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95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477%;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

0.0422%;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0,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1993%;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663%;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44%。

4.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95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477%;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2%;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0,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1993%;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663%;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44%。

5.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926,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12%;反对92,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7%;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4,1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3.6864%;反对92,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

5.3792%;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44%。

6.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95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477%;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2%;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0,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1993%;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663%;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44%。

7.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5,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197%;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216%;

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1.35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5,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3.0197%;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216%;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87%。

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明迈特科

工贸有限公司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5

8.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95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477%;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2%;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0,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1993%;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663%;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44%。

9.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95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477%;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2%;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0,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1993%;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663%;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44%。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2015年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

6

述第7项议案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明

迈特科工贸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上述九项议案,公司股东依据有关法律、行

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

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所持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九项议案均获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行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樊军东 李冬芝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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