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2015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截止2015年12
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核查,
认为: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除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以外,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 201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重大或异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关于2015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和公司聘请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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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6)第2246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并问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后,对公
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
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
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
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与本预案有不一
致的,按股东大会决议的分配方案作相应调整。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对公司的业务流程和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对公司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
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经过核查,自本年度 1 月 1 日起至本报告期
末,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内部控
制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
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综上所
述,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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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5 年度各专项审计和财
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公司续聘该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七、独立董事关于对 2015 年度董事、监事、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2015 年度薪酬情况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
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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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程 焱 姚 超 豪 王 鸿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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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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