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16)第 2246 号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
行了鉴证工作。
一、管理层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
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为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口头证言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等。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我
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
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
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并对外披露。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