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陈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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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15 年 8 月 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

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2015 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5 年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 4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认

真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对各项议案,全部投

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的第三次、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皆参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时间 会议 独立意见名称及内容

2015 三届 1,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年 8 月 6 一次董事 意见内容: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

日 会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2)

我们认真审查了尹正龙、潘立生、朱堂东、宋道才、余伟、

胡浩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一致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

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未发现其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之情形,也未发现如下情况:(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合适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

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任职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发展,同意公司三届一次董事会

形成的聘任决议。

2015 三届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年 8 月 25 二 次 董 事 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日 会 意见内容:1)2015 年 1-6 月份,公司不存在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5 年 1-6 月份,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

对外担保情形。

2,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独立意见

意见内容:经审阅公司《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

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我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 2015

年 8 月 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均

未召开会议。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任职期间参加了 1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听取了公

司审计部工作情况的报告。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审阅公

司《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此外,还关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与执行情况。

四、保护投资者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2015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到公

司实地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管及财务部、审计部人员进行了交流,

多方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

议。

(二)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本人日常加强对涉及保护中小投资者

权益保护等及公司治理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进一步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股东知识水平。

五、其他工作

2015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合规合法。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六、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提供协助的情况

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在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

效的配合和支持,资料及时、详细,对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对

要求补充的信息及时进行了补充或解释。

以上是我 2016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16 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勤

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

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报告完毕,谢谢!

独立董事:陈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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