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视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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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真视通(002771)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慧红 联系电话:020-38927635-805

保荐代表人姓名:娄家杭 联系电话:0755-2266210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 源的 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现场检查未发现重大问题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5 年 7 月 17 日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的具体要求、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使用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 司 内 部 制 度 的 建 立 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 要 事 项(包括 对外 投

资 、风 险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 无 不适用

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 保

无 不适用

荐 工作 的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

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 无 不适用

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小周、王国红承诺:自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是 不适用

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

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有限公司、陈瑞良、马亚、吴岚、马东杰、

杨波、肖云、罗继青、李拥军、北京华兴瑞投资咨询有限责任

公司、邓璟、杜毅、范海涛、黄利青、李灵翔、刘国新、马静

华、马亮、王惠娟、夏海威、许丽、张建会、张彦起、赵刚、

赵忠、郑立新、周永明、朱辉、朱建刚、邹文海、敖英俊、李 是 不适用

雪雄、刘忠文、张弩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

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胡小周、王国红、陈瑞良、马亚、吴岚承诺:一、

在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二、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

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三、如本人所持股份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是 不适用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四、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当年解除

锁定股份数量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

年;减持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锁定期满两

年后本人将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如股份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

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五、

本人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在减

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

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股份

公司。

4.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一、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

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拟在两年内逐步减持,减持价格将

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二、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股票在 5%以上时,

是 不适用

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

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5.公司股东马东杰、杨波承诺:一、在本人担任股份公司监事

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二、 是 不适用

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50%。

6.公司股东肖云、罗继青、李拥军承诺:一、在本人担任股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

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股份公司股份。二、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三、如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是 不适用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股份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

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股份公司。

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小周、王国红承诺:一、本人将尽

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股份公

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

是 不适用

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

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二、本人将严格遵守股

份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

易均将按照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

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三、本人保证不会利

用关联交易转移股份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股份公司的经营

决策来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小周、王国红承诺:一、除股份公

司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未对任何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

行控制;二、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对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

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三、本人将持续

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

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四、本人

将不利用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 是 不适用

利益的经营活动;五、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

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

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

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上述“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

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

在保障股份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

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

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

宜。

9.公司承诺: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应在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相关议案。并于 30 个交

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份回购议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股东 是 不适用

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

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

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

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

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公司回购股份应在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

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

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

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为稳定股价

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

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每年总计不超过

50%。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

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

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1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小周、王国红承诺:本人作为北

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股份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相关事宜承诺如下:一、股份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

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则本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股份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上述股份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本人将在收

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就本人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

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

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

是 不适用

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二、下

列条件发生时,本人必须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一)股份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

日除权后的收盘价格低于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

产值;(二)股份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

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

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本人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本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但

每年度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薪

酬(税后)与上一年度取得现金分红所得(税后)的总和;但

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三、本人承诺

将不出现下列情形:(一)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

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二)

在股份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

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本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

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三)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四、当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时,本人应:(一)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二)向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三)将上

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四)因

违反承诺给股份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股份公司

或投资者进行赔偿。(五)股份公司有权将本人应履行增持义

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履行增

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股份公司可

将与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

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本人承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

追索权。五、本人承诺就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

稳定股价承诺承担连责任。

11.公司股东陈瑞良、马亚、吴岚、肖云、罗继青、李拥军承

诺:本人作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就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相关事宜承诺如下:一、

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则本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股份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上述股份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本人将在收

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就本人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

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

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

是 不适用

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二、下

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如本人系在股份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本人应采取增

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

盘价格低于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二)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

次被触发。如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

限制内,本人的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本人承诺,

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薪酬

(税后)总和的 30%,但不超过本人上年度的薪酬(税后)总

和。三、本人承诺本人将不会出现下列情形:(一)对股份公

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

价议案未予通过;(二)在股份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本

人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本人

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

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三)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

际履行。四、本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

增持义务时,股份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

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代本人履行增持义

务;本人如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股价稳定预

案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

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本人职务,或由股

份公司董事会解聘本人职务。五、如股价稳定预案实施过程中

涉及应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本人

应当促成股份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本人应当向中小股东

承担赔偿责任,中小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

起在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

是 不适用

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

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

述公开承诺事项,则: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

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

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

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

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3、

本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相应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用

于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小周、王国红承诺:若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是 不适用

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并在股份回购义务触

发之日起在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

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

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若本

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

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同时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

则:1、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在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上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

行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同意公司停止发放本人的全部薪酬、津

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

则:(1)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在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上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

行起 30 日内,其自愿同意公司停止发放本人的全部薪酬、津贴,

直至履行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其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瑞良、马亚、吴岚、苗嘉、

石兆光、宗文龙、张凌、马东杰、杨波、孟繁威、肖云、罗继

青、李拥军承诺: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人未能履行

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1、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上述

是 不适用

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同意公司停止发放本

人的全部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上

述公开承诺事项,则:(1)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上述承

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 30 日内,其自愿同意公司停止发放本人的

全部薪酬、津贴,直至履行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

诺事项,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民生证券作为真视通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

构,指定李慧红女士及陈光明先生作为真视通

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2015 年 12 月,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由于陈光明先生工作变动,民生证券委派娄家

杭先生接替陈光明先生继续担任真视通持续

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李慧红

保荐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娄家杭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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