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工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020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现行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规范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一、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原章程为: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现修订为: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五年内仍然有效。
二、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其他序号顺延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三、修改第一百四十条
原章程为: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现修订为:(三)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修改第一百八十条
原章程为: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现修订为: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须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