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星: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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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6-023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

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2016 年 4 月 20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和《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0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20 日- 2016 年 4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1 日 9:30—11:30 、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七区 28 号 7 楼会议

4、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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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会利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28,775,46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8.3950%。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 2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28,414,76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8.03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360,7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55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会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8,752,8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15%;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16%;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71%。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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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8,752,8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15%;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1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71%。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8,752,8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15%;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1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71%。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8,752,8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15%;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1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71%。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8,752,8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15%;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16%;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8,752,8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15%;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1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71%。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8,752,8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15%;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1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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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作了 2015 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

容详见 2016 年 3 月 30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七、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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