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星: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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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四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重庆 Chongqing 青岛 Qingdao

东京 Tokyo 香港 Hong Kong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 York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13:0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七区 28 号七层会议

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股份 28,414,7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04%。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360,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55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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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

董事会秘书;(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8,752,860 股同意,1,100 股反对,2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8,752,860 股同意,1,100 股反对,2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8,752,860 股同意,1,100 股反对,2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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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28,752,860 股同意,1,100 股反对,2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8,752,860 股同意,22,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8,752,860 股同意,1,100 股反对,2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28,752,860 股同意,1,100 股反对,2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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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许志刚)

(周江昊)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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