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请,就公司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1、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
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财政部和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字[1996]1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等规则的有关规定。
4、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6年度审计机构。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俞国胜] [傅元略] [陈乃蔚]
2016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