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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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325 号
致: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 ”)接受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泵业” 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南方泵业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南方泵业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南方泵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南方泵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南方泵业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南方泵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
告。
根据南方泵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题为: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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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4、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
案》;
9、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完善公司住所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各项变更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沈金浩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时开始。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
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通知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2016年4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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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共计代表股份
182,340,484 股,占南方泵业股本总额 333,183,384 股的 54.7268%。其中:参加现场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182,285,18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4.71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
代表股份 55,3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66%。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21,039,816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6.3148%。
本所律师认为,南方泵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且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方泵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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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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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6H0325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泵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傅羽韬
签署:
经办律师:熊 琦
签署: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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