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则,对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2015
年年度报告等议案及其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
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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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证监发[2005] 120号的要求和规定,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
业及其他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非
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亦无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交易。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
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15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认
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本公司财务报
表审计和各专项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保证了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
行,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同
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审
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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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
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5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内容及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上述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最大化为股东获取利润,可以避免公司资金闲置、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和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七、关于2016年度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是围绕公司业务来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
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
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采取的针对性风
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同时,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
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项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相关规
定程序履行。因此,我们同意2016年度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八、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
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置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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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深证上[2015]65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其置换不存在违法、违规
之情形。
同意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律的规定,
结合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我们认为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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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俞国胜] [傅元略] [陈乃蔚]
201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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