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应的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
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同意续聘该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并查看公司以往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现发表对该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2016年度拟与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奥电高压电气有限公司及深
圳市奥华源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同意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与上述公司在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进行关联交易,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俊祥、李贵才、黄瑞
201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