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十股东借款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属于关联交易,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借款利
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定价公允,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于公司向十股
东借款的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十股东借款。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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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生 苏武俊 张江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