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将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 2016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关于 2016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2、《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
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秉仁、顾云昌、汪祥耀、王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