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
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
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周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
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2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
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当年出现亏损时;
2、发生金额占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100%的重大投资时;
3、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为负数,且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低
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
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前述第三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
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未来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2、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具体如下:
1、未来三年,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 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2、未来三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
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3、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适当提高现金
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4、未来三年,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但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5、未来三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
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
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
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
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四、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
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