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邦科技: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潘玲曼)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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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5

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积

极出席2015年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有效地保证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时,公司对于本人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没有妨碍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现将本人2015年度的工作内容做如下汇报:

一、 出席会议情况

2015年,公司共计召开了12次董事会、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2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人参加了4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

况。具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亲自出席

潘玲曼 4 4 0 0 否

会议召开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

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

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作

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严格审查,本人对所有的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基于独立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上

述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

求。未发现上述人员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本

次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萍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任琥先生公司为副总经理,

聘任莫珊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曹利娟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

人。

(2)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及投资计划,采取审慎的态度调整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是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报告

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此发表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三)、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的相关

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实际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及投资计划,采取审慎的态度适当地调整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有利于保证项目质量,是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进度。

三、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了上述专门委员会召开的3次会议,对公司财

务报告审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提出了一些建议并进行了严格审查。

四、现场办公的情况

2015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多次考察,重

点对公司的募投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内控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深入了解

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与管理层进行座谈,听取管理层汇

报公司经营情况。同时,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

解和掌握。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2015年度本人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

个议案,首先对所有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

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2、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

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和治理情况。

3、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等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积极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

利益。

六、其他

1、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没有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15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2016年本人将继

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

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本人也衷心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行,不断增强盈利能

力,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潘玲曼电子邮箱:867492558@qq.com

独立董事: 潘玲曼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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