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视通”或者“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
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对真视通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基础
上,就公司出具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
一、民生证券进行的核查工作
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在通过了解公司内控相关制度、访谈企业相关人员、复
核内控流程,并审阅真视通出具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础上,
结合自公司上市以来保荐代表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情况,从真视通内部控制环
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自我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真视通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
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真视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真视
通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截至2015年12
月31日,真视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
控制;真视通出具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其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的开展。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慧红 娄家杭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