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上市情况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并为更好履行军工上市公司责任,公司根
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下发的科工计[2015]552 号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拟对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 081,930元。
现章程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8, 300,153元。
原章程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0, 081,930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章程修订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48, 300,153股,全部为普通股。
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第十一章“涉及军工的特别规定”,条款内容分列第
一百八十九条至一百九十六条,原公司章程中第十一章及第十二章各项条款序号
顺延。具体如下: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
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
安全。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
设备设施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保持与许
可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
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涉军事项特别条款
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
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
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备案。
修订后的《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6年4月22日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