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如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推选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
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上述人员
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上述人员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经了解,上述
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
合法。
3、同意聘任陈友先生(连任)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鲁康先生(连任)、李
谦益先生(连任)、汪东升先生(连任)、林容女士(连任)、管四新先生(连任)、
代峰先生(连任)、罗赞先生(连任)、陈秀琴女士(连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同
意聘任钱文胜先生(新任)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陈秀琴女士(兼任)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
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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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4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相关议案时相
关关联人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16 年4
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9名激励对象授予12,630,000股限制性股
票。
独立董事:梁金华、盛宝军、郑飞
2016 年 4 月 21 日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金华 盛宝军
郑 飞
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