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
致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胡宁可律师、武奎元律师(以下统称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决议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第 1 页 共 7 页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等相关事项,并明确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4 月 15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2014 号
振业大厦 B 座 12 楼会议室召开,由蒋灿明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 - 11:30 , 下 午 13:00 -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能提供符合规
定的验证材料或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
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 463,844,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590%。其中,出席本次股
第 2 页 共 7 页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63,440,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291%;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0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99%。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东均于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即 2016 年 4
月 15 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投票前进行了登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15 年年度报告》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 2016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2015 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8、《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审议的事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 3 页 共 7 页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本
所律师、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代表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表决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463,711,9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5%;13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提案 2:《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463,711,9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5%;13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第 4 页 共 7 页
法律意见书
提案 3:《2015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463,711,9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5%;13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提案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463,461,9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6%;38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提案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463,711,9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5%;13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提案 6:《关于 2016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463,461,9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6%;38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提案 7:《2015 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表决结果:463,692,7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
第 5 页 共 7 页
法律意见书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13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19,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1%。
提案 8:《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463,461,9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6%;382,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
签署。
本所认为,上述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第 6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