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丰智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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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对公司《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的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

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

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我

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

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向银行贷

款提供担保,金额为 1000 万元,担保期 1 年,已经 201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截至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 1000 万元。

六、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

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15 年度,公司无关联交易事项发生。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预计 2015 年度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拟为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在此额度内由公司

及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银行借贷。

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从而为公司及子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

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

款。

八、关于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2014 年 12 月修

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状况较为充裕,利用闲置的募

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实施和资金安

全的情况下,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的

正常实施和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

使用,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九、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

产品,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提出的,且投资理财的产品为安全性较

强、流动性较好保本型理财产品,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

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且能有效执行,为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综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

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十、关于转让湖北易智控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拟转让全资子公司湖北易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49%

股权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湖北易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徐达先

生。湖北易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的 2015 年度报告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

审计,通过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合理。本次股权转让后,有利于开展公司

研发、生产活动。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陶德馨、 谭力文、 黄新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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