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6 证券简称:三丰智能 公告编号:2016-027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8 日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电话、电子邮件和
当面送达的方式送达,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8 人,独立董事陶德馨先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出
席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谭力文先生行使本次会议的表决权。本次会议由董事
长委托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召集,董事长朱汉平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
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
会成员及高管列席了会议。
全体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和报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5 年度报告全文和报告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2015 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获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公告的《公司 2015 年度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独立董事陶德馨先生、谭力文先生和黄新奎先生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情况: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获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2015 年公司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和管理层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公司发
展规划及 2015 年的工作计划,客观地反映了 2015 年度公司落实董事会各项决议、
促进生产经营快速发展、逐步加快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及所取得的成
果。
表决情况: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201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453.22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3.17%;营业
利润2,039.02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7.58%;实现净利润2304.06万元,比上年
同期下降23.45%。
表决情况: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获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报告发表了审核意
见;保荐机构对该报告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 2015 年 4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情况: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
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2015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以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审计机构所
发表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
公告。
表决情况: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全体董事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年报的审计认真
负责,客观公正,审计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
表决情况: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在担
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
表独立审计意见,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
议案发表了明确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2,304.06 万元, 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 2,148.39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5,441.14 万元,资本公积金余额为 4,126.95 万
元。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7,440 万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 0.1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
表决情况: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贷款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提请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公司《2016 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2016 年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同日刊
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获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计
划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 3,000 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
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单个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分别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发表了同意意见。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以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的核查意见》 详见同日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因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以便日后更好的开展融资业务,在遵循相关的
法律法规前提下,公司管理层决定修订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部分内容,
具体内容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七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融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累计融资
金额超过 1 亿元,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融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未达到 5,000
万元,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未达到 1 亿元,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融资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的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现修改为 “ 第七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融资金额超过 1 亿元或累
计融资金额超过 3 亿元,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融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累计融资
金额超过 1 亿元,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20%的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控股子公司除外),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6、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湖北易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议案》;
为了能在无人机方面开展研发、生产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产品结
构,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拟以980万
元转让全资子公司湖北易智控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
此议案已由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
表决情况: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获通过。
特此公告。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