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节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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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2016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等指定报

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南四环西路 188 号 3 区 20 号楼公司二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18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

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和授权委托文件,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代表

股份数 337,884,63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46.28%。出席现场会议的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0 名,代表公司股

份 14,833,85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2.0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

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

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的数据,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统计

后作出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52,718,481 股。同意 352,718,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8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52,718,481 股。同意 352,718,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8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52,718,481 股。同意 352,718,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8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52,718,481 股。同意 352,718,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8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52,718,481 股。同意 352,718,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8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52,718,481 股。同意 352,715,

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831,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3%;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52,718,481 股。同意 352,718,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8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情况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52,718,481 股。同意 352,718,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8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52,718,481 股。同意 352,718,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83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章) 负 责 人:刘 鸿

见证律师:李 刚

见证律师:刘 雷

签署日期: 二 0 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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