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股东减持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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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公司”)的委托,就尤夫股份股东湖州尤夫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和佳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

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项(以下简称“减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委托事项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尤夫股

份股东减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尤夫股份股东减持事项的具体情况

根据尤夫股份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

告》,尤夫控股和佳源公司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尤

夫控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44%,佳源公司拟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 12.56%,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4%;减持期间为自 2016 年 4

月 20 日起未来六个月内。

经本所律师核查,尤夫股份之实际控制人茅惠新持有尤夫控股 100%的股权,

同时茅惠新持有佳源公司 70%的股权,其配偶叶玉美持有佳源公司 30%的股权。

1

二、尤夫股份股东减持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一)减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6]1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茅惠新出具的承诺、尤夫股份的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尤夫

股份、尤夫控股和佳源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况: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六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减持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尤夫股份的公开披露文件、茅惠新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尤夫控股和佳源公司承诺不在下列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尤夫股份股东减持事项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第 4.2.21 条的

规定。

2、根据尤夫股份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尤夫股份已在其股东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了

2

提示性公告,该公告包括了拟出售的股份数量、拟出售的时间、拟出售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及其他相关事项,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第 4.2.23 条和第 4.2.24 条的规

定。

三、尤夫股份股东减持事项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1、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尤夫控股和佳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

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减少比例达到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

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尤夫控股和佳源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占尤夫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 5%,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尤

夫股份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尤夫股份,并予公告;在报告期限内

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尤夫控股和佳源公司不得再行买卖尤夫股份的股票。

四、尤夫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根据茅惠新与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正悦”)签订的

《关于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茅惠新拟将其持有的尤夫控股

100%股权全部转让给苏州正悦,本次股权转让的前提为标的公司(即尤夫控股)

在上市公司复牌后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其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减持至

29.8%;同时双方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之交割日为茅惠新持有的尤夫控股 100%股

权变更至苏州正悦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交割日后,苏州正悦将合法持

有尤夫控股 100%的股权,茅惠新不再持有该等股权。

根据苏州正悦的《公司章程》,蒋勇目前持有苏州正悦 80%的股权,为苏州

正悦的控股股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在尤夫控股将在尤夫股份的持股比例减持至 29.8%

后,且在茅惠新持有的尤夫控股 100%股权变更至苏州正悦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

完成后,苏州正悦将持有尤夫控股 100%的股权,蒋勇将成为尤夫股份的实际控

制人。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减持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何晶晶

王锦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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