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神股份: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来源:巨潮网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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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部门、中介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

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者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一)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依

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二十五)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

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

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

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包

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规定的内容,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时,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第

一负责人应及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过程中所涉及的知情人登记工作,

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八条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内部报告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物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

行填写。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公司

各对接部门、分子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及档案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管理及流转: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要于第一

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讨论

该内幕信息性质、范围、环节,从而确定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董事会秘书根据确定的范围组织相应信息的登记备案和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控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

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范围内流转的,需履行必要的

审批及登记程序,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流转。

(三)内幕信息需对外报送的,由经办人员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经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

询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

法处臵相关收益,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

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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