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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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11 证券简称: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5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4月8日以书面送达及电

子邮件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2016年4月21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名, 实到监

事 3 名。

3、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黄卫东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对象:公司全体监事。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决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经审核后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内容请详见2016年4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

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全票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将于2016年5月30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进行监事会

换届选举,按照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设职工代表监事

一名。经征询意见后,公司监事会提名黄卫东先生、殷丽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上述人员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本次换届选举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顾建江先生将不再续任新一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选举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任期为三年,自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就任

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

勉地履行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全票通过。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黄卫东,男,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江苏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本科学历,工程师,二级建造师。1990 年至2000 年任常熟市化纤设备厂电气车间技术员;

2000年至今任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副部长;2011年6月至今任江苏亿通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五届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黄卫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4,1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与其

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2、殷丽,女,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本科学历。2003年

3月至2011年5月任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职务;2011年6月至今任江苏亿通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副部长;2015年4月至今任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殷丽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1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与其他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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