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16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
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
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
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
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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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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