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
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
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
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
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
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
包括: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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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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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
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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