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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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披露以及知情

人登记、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或已

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公司知情人登记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

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交易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证券时报》或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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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得清偿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

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三)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六) 公司分配权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七)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二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

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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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地交易所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

风险意识。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

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

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协助控股股东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

围、报告程序及报告责任人、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以及对违

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之前,

应以保密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确认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

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

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出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意向、拟参与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

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公司应与参

与筹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交易对手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

约责任。上述各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公司要求向公

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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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

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其他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

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公司其他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其他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其他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其他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自获悉内幕信

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提交董事会备案,按

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向公司上市地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相关文件的同时,向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机构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

起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证监局、深交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

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

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报送深交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法违规时,

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并在2个工

作日内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依照有关法规和

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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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

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对其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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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股票简称:分众传媒 股票代码:002027

内幕信息事项: 登记人:

所在单位 获取 获取 获取 内幕信息 登记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备注

/部门 时间 地点 方式 所处阶段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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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

2、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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