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
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审核意见
我们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对《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
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独立意见的议案》发表以下审核意见:
本次追溯重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
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我们同意《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
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刘钊、方文彬、马建兵、张业、王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