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庄能源:金融服务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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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协议

协 议 编 号 : 022016040651001

甲 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

邮 政编 码:024000

联 系 人:张秋琳

电 话:0476-3326027

传 真:0476-3326027

乙 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栾宝兴

邮 政编 码:100044

联 系 人:柴波

电 话:010-58682593

传 真:010-58687246

2

为了推动甲方煤炭产业发展、节约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

和效益等目标,乙方愿为甲方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双方

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金融服务内容

(一)在乙方营业范围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或指示向甲

方提供金融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2016 年 4 月 16 日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乙方给予甲方人民币

壹拾伍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

保函、保理等业务。甲方贷款采取信用方式,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不

高于基准利率。

2、通过“国电网银”系统为甲方及其直属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

络,协助甲方实现对其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4、办理甲方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及委托投资;

5、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6、吸收甲方不超过 30 亿元的存款;

7、为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8、金融咨询与培训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甲方

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

3

9、其他服务:乙方将与甲方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

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三)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

下原则: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

存款利率执行;

2、乙方对甲方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

贷款利率执行;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

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四)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

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第二条 金融服务的拓展

1、乙方视甲方为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甲方视乙

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其办理金融业务的最主要金

融机构,并在项目核准后保持与甲方的贷款合作。双方商定定期进

行高层会谈,推动金融服务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2、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督促本协

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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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乙方依照工作需要,派出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

心的业务人员从事金融服务工作;

2、要求乙方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

作。

(二)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

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

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便

利。

(二)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执

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并

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或配合甲

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5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 50%

或该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

(6)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7)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 10%;

(10)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

(11)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 (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国家政策调

整、法律修改或政府行政性干涉行为等协议订立时协议各方无法预

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不

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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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

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

明;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

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六条 修改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须经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协商一

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保密

未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

透露本协议及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和确认,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任何争议,经本协议双方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向有管

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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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甲方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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