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并对平庄能源董事
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后,认为:该报告全面反映了平庄能源
内部控制情况。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我们将督促董事会在2016年继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独立董事签字:
沈玉志
于海纯
陈守忠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