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现对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平庄能源董事会审议本议案之前已经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经过仔细
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平庄能源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①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
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
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②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
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
行为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③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
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
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④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
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
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针对当前煤炭市场的激烈竞争,市场开发难度大的实际,为保证公司煤炭正
常生产及销售,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
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
司、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2016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
量为860万吨(其中,平庄能源合同量为140万吨,占比销售合同总量为16.28%,
其余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124万吨。
2016年,面对全国煤炭市场煤炭滞销、价格下跌、货款回收困难、企业亏损
增加的形势,通过与关联方签署煤炭买卖合同,保证公司了煤炭销量,提高公司
的边际收益,公司可均衡组织生产。供需双方经深入探讨,预计年内煤炭市场价
格仍波动较大,年初难以确定全年交易合同价格,因此协议中交易价格并未明确
签订。为保证供需双方利益,确定了当期煤炭销售价格的市场化确定原则。此关
联交易对保证公司正常组织生产具有重大意义。因关联交易中83.72%为代控股股
东销售,公司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有
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4.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
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
东的利益。
5.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
司提高效益、实现人员分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
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
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此预计关联交易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沈玉志
于海纯
陈守忠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