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庄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前认可函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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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前认可函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平庄能源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平庄煤业、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协议的事宜进行

了事前审议,对本次《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我们进行了认

真的事前核查,我们认为:

一是综合服务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

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是设备租赁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

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煤炭代销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

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是物资采购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

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五是金融服务协议,该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国电

财务有限公司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

全体股东的利益。与此同时,公司对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出具了《关

于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并修定了《关于在

国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这些措施可以更好有效防范、及

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国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保证

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沈玉志

于海纯

陈守忠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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