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前认可函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平庄能源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平庄煤业、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协议的事宜进行
了事前审议,对本次《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我们进行了认
真的事前核查,我们认为:
一是综合服务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
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是设备租赁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
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煤炭代销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
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是物资采购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
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五是金融服务协议,该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国电
财务有限公司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
全体股东的利益。与此同时,公司对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出具了《关
于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并修定了《关于在
国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这些措施可以更好有效防范、及
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国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保证
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沈玉志
于海纯
陈守忠
2016年4月11日